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221號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複 代 理人 姜妙青律師 劉哲嘉律師 謝秉錡律師 乙○○ 被 上 訴人 藻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命上訴人於10日內就被上訴人聲請訊問證人丁○○部分表示意見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