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535號上 訴 人 世貿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嘉揚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參 加 人 台茂通運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仁 訴訟代理人 劉建宏 被上訴人 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參加人「台貿通運報關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台茂通運報關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高鳳仙 法 官 陳博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