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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5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丁寶高鳳仙陳博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535號

上訴人
世貿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嘉揚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參加人
台茂通運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仁
訴訟代理人
劉建宏
被上訴人
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參加人「台貿通運報關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台茂通運報關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高鳳仙

法 官 陳博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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