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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62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敬修劉勝吉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628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六和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下同)94年6月21日對訴外人陳文明冒充相對人公司之總經理乙事,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偽造文書暨偽刻印章等罪之告訴,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陳文明有無前揭犯罪行為須藉由刑事訴訟程序加以調查釐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於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麗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契約,係訴外人陳文明私自偽以聲請人公司總經理之名義所簽訂,對聲請人不生效力,聲請人並不負有依契約清償債務之義務。而其所指陳文明,關於系爭契約之訂立,涉有偽造文書暨偽刻印章之犯罪嫌疑,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016號案件之傳票為憑,縱認屬實,亦係在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揆諸上開判例意旨,並不在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是聲請人聲請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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