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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7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752號

上訴人
爵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洪韶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藍瀛芳律師
複代理人
高惠筠律師
被上訴人
三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6年4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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