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909號上 訴 人 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上 訴 人 宏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瑩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9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 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蔡錦輝 註明: 一、請宏忠營造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查報下列事項: ㈠主張解除契約之依據及證據。 ㈡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遲延給付之證據。 ㈢就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宏忠營造有限公司未給付工程款1,105,765元及補償款15萬元為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部 分,提出答辯。 二、請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查報下列事項: ㈠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之依據。 ㈡宏忠營造有限公司解除契約是否合法?其理由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