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0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909號
- 上訴人
- 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吳振東律師
- 上訴人
- 宏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瑩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9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註明:
一、請宏忠營造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查報下列事項:
㈠主張解除契約之依據及證據。
㈡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遲延給付之證據。
㈢就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宏忠營造有限公司未給付工程款1,105,765元及補償款15萬元為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部分,提出答辯。
二、請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查報下列事項:
㈠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之依據。
㈡宏忠營造有限公司解除契約是否合法?其理由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