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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0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魏麗娟陳博享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909號

上訴人
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上訴人
宏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瑩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9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註明:

一、請宏忠營造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查報下列事項:

㈠主張解除契約之依據及證據。

㈡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遲延給付之證據。

㈢就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宏忠營造有限公司未給付工程款1,105,765元及補償款15萬元為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部分,提出答辯。

二、請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查報下列事項:

㈠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之依據。

㈡宏忠營造有限公司解除契約是否合法?其理由及依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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