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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黃嘉烈高鳳仙許文章

  • 當事人
    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丑○○○○○○○○○逸洋企業有限公司營陞實業有限公司華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妙如即臺北縣私立三之三百分百安親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980號上 訴 人 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丑○○○○○○○○○ 癸○○ 國翔電器有限公司 上 列 1人 法定代理人 己○○   住同上 上 訴 人 逸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住同上 上 訴 人 營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上 訴 人 華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 1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上 訴 人 王妙如即臺北縣私立三之三百分百安親班 林文裕即新禾廣告企業社 大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 1人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上 上 訴 人 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複 代理人 姚念林律師 寅○○   住臺北市○○○街3號5樓 被 上訴人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66號6樓戊○○○  住臺北縣中和市○○街42巷6之2號 乙○○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65巷7弄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2中關於發票日「94.10.30.」之記載,應更正為「94.10.31.」;附表三編號5、6中關於發票人「 癸○○」之記載,應更正為「海洋家育樂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13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鳳仙 法 官 許文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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