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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10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鄉誠楊豐卿梁玉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㈠字第102號

上訴人
鈶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夏曦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
被上訴人
六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
複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5月10日下午 3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請再次提出原證20,並就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更上證1號證物,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梁玉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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