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10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㈠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鈶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夏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金玫律師
- 被上訴人
- 六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樹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珮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5月10日下午 3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請再次提出原證20,並就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更上證1號證物,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