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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1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鄉誠許紋華梁玉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㈠字第140號

上訴人
恆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峰律師
上訴人
宗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美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梁玉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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