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㈠字第4號上 訴 人 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宗淑媛律師 被 上訴人 達成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