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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許正順鍾任賜郭松濤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達成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㈠字第4號上 訴 人  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宗淑媛律師 被 上訴人  達成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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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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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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