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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40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昆煇陳駿璧李錦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㈠字第40號

上訴人
矽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複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被上訴人
宏民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5月3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李錦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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