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福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克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限,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