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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許正順張蘭魏麗娟

  • 當事人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5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景勛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魏麗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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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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