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景勛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魏麗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