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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字第39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黃熙嫣楊力進陳玉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乾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育純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台北縣林口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李佳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4月4日下午4時10分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陳玉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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