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北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下同)1,802,20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8,3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16庭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許文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