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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字第83號

給付扣罰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鄭三源周美月黃嘉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83號

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上訴人
合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甲○○為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陳光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同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175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陳光雄,於民國95年5月9日變更為甲○○ ,此有內政部營建署 95年 5月10日營署人字第0952907812號函影本在卷可稽。因上訴人已於同年月1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為使訴訟程序繼續進行,自應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承受訴訟 。又本件本院係於95年4月25日宣判,並於同年5月2日將判決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變動係於本院送達判決後,提起上訴之前,自應由本院為上訴人承受訴訟之裁定。從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周美月

法 官 黃嘉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倪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字第83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扣罰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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