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林恩山、陳雅玲、黃國忠
- 法定代理人丙○○、甲○○
- 上訴人台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敦欣法人、弘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 台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黃世芳律師 上 訴 人 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敦欣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藝懷律師 參 加 人 弘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林麗珍律師 劉雅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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