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字第9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98號
- 上訴人
- 台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芳律師
- 上訴人
- 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敦欣
- 訴訟代理人
- 廖修三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藝懷律師
- 參加人
- 弘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林麗珍律師
劉雅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