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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字第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恩山陳雅玲黃國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98號

上訴人
台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上訴人
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敦欣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複代理人
張藝懷律師
參加人
弘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林麗珍律師

      劉雅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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