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林恩山、陳雅玲、黃國忠
- 法定代理人鄭秋貴、朱龍華
- 上訴人台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敦欣法人、弘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 台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鄭秋貴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黃世芳律師 上 訴 人 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敦欣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藝懷律師 參 加 人 弘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龍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明瑞 林麗珍律師 劉雅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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