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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易字第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熙嫣楊力進李昆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易字第27號

上訴人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
被上訴人
林吳春嬉即東億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林明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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