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易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易字第27號上 訴 人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 被上訴人 林吳春嬉即東億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林明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