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易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易字第10號上 訴 人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簡秀如律師 丁○○ 甲○○ 上 訴 人 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陳志傑律師 蘇燕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上訴人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舉發上訴人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67768號新型專利案(00000000NO3、00000000NO4)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上訴人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以上訴人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專利權為由,提起排除侵害之訴,而上訴人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復對上訴人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新型第167768號專利權提出舉發,目前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中,有該局95年5月4日函可稽。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恩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