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易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鄭雅萍薛中興林恩山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與相對人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易字第10號抗 告 人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簡秀如律師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 5月1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84條、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 1,500,000元,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本院所為停止訴訟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抗告人之抗告,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法 官 薛中興法 官 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周淑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易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