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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訴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蘭黃麟倫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被告
弘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洪韶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裁定本件於本院93年度交上更㈠字第14號甲○○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43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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