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訴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樹志律師
- 被告
- 弘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順貴律師
洪韶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裁定本件於本院93年度交上更㈠字第14號甲○○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43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