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14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143號
附帶 上 訴 人 惟識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附帶被上訴 人 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48,209,813元(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372元,
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
,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143號
附帶 上 訴 人 惟識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48,209,813元(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372元,
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
,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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