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17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美商貨櫃應用國際公司(Container ApplicationsInternational, Inc.)
- 法定代理人
- Hiro Ogawa
- 訴訟代理人
- 陳 長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靖芬律師
- 被上訴人
- 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文科
- 被上訴人
- 富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天行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複代理人
-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9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