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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172號

撤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吳景源滕允潔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172號

上訴人
美商貨櫃應用國際公司(Container ApplicationsInternational, Inc.)
法定代理人
Hiro Ogawa
訴訟代理人
陳 長律師
複代理人
簡靖芬律師
被上訴人
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科
被上訴人
富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9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連正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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