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237號上 訴 人 大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宇○○ 上 訴 人 地○○ 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陳麗真律師 上 訴 人 b○○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上 訴 人 壬○○ 被 上 訴人 H○○ J○○ 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子○○ 被 上 訴人 T○○ W○○ N○○ G○○ I○○ 黃○○ 辰○○ R○○ 戊○○ X○○ 亥○○ B○○ 甲○○(即王平一) Q○○ 天○○ c○○ Z○○ 己○○ 玄○○ 庚○○ L○○ 卯○○ 丁○○ 丙○○ U○○ 乙○○ Y○○ S○○ g○○ 酉○○ f○○ 癸○○ 辛○○ A○○ d○○ 戌○○ e○○ 丑○○ O○○ P○○ 巳○○ C○○ E○○ D○○ F○○ V○○○ 申○○ a ○ 未○○ K○○ M○○ 上五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大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宇○○、地○○、宙○○須提出:㈠大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①設立時、②76年、77年間、③91年3月31日時之董、監事及股東 名單及所持有之股數。㈡大雄營造有限公司係由何人出面(壬○○或寅○○)接洽?接洽之內容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周美月 法 官 王聖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