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327號第一上訴人 辛○○ 己○○ 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郭玉瑾律師 第二上訴人 丁○○ 丙○○○ 乙○○ 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施裕琛律師 陳家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