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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張劍男陳邦豪游明仁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長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興達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368號上 訴 人 長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 代理 人 鍾賢斌律師 被 上訴 人 興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2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將自92年7月9日訂約後,迄最後一次出貨止,按時間先後,臚列送貨及收貨明細(含鋼筋之規格、重量),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前,以書狀陳報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游明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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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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