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368號上 訴 人 長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 代理 人 鍾賢斌律師 被 上訴 人 興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2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將自92年7月9日訂約後,迄最後一次出貨止,按時間先後,臚列送貨及收貨明細(含鋼筋之規格、重量),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前,以書狀陳報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游明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