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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管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張耀彩林金吾盧彥如
  • 法定代理人
    李吳英、蔡實鼎

  • 上訴人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392號上 訴 人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英 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律師 被上訴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實鼎 訴訟代理人 楊啟德 被上訴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保管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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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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