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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4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敬修劉勝吉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47號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英特閣有限公司
上訴人
, British Virgin Islands
(Integral Investment Holdings Group Co. LTD.
, P.O.Box961, Road Town, Tortola
辦事處:台北市○○○路○段222號9樓
法定代理人 戴章揮(Joseph Jang-Huei Tai)
訴訟代理人 聶齊桓律師
楊曉邦律師
嚴嘉雯律師
被 上訴人 法商弗蘭斯公司(FNAC S. A.)
92110 Clichy France.
法定代理人 丹尼斯歐利文(Denis Olivennes)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徐頌雅律師

      陳蒨儀律師

      趙儷玲律師

      倪伯萱律師

      陳鼎仲律師

      何美蘭律師

      林麗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英特閣投資控股集團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英特閣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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