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6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65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達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義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李正義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李正義具狀稱被上訴人已於95年2月1日經臨時董事會決議改由其繼任總經理,爰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語,並提出華南商業銀行總行95年2月1日(95)人一字第01804號函影本一份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