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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張宗權蕭艿菁陳忠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65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李正義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李正義具狀稱被上訴人已於95年2月1日經臨時董事會決議改由其繼任總經理,爰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語,並提出華南商業銀行總行95年2月1日(95)人一字第01804號函影本一份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65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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