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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張劍男丁蓓蓓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89號

上訴人
順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美鈴律師
被上訴人
榕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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