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8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89號
- 上訴人
- 榕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福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伍拾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8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福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伍拾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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