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89號上 訴 人 榕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福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伍拾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