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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張劍男丁蓓蓓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89號

上訴人
榕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福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伍拾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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