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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505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滕允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505號

上訴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交通部電信總局
法定代理人
鄧添來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被上訴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新 住台北市○○路375號7樓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設台北市○○路375號7樓

      簡泰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鄧添來為交通部電信總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余建新為被上訴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交通部電信總局法定代理人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日變更為鄧添來,有交通部函可稽。另被上訴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院95年5月23日判決後之95年5月29日變更為余建新,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滕允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505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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