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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7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林敬修張靜女劉勝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7號

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律師
被上訴人
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連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共 同
被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丙○○○(即余鏽凰)
被上訴人
丁○○(即陳禾達)
被上訴人
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啟薰律師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上訴人
庚○○(即陳春美)
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6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劉勝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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