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再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李瓊蔭、游明仁、魏麗娟
- 法定代理人王長明
- 上訴人明冠服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再字第11號再審原告 明冠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7萬3543元,應徵裁判 費10萬3667元。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認再審之訴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游明仁 法 官 魏麗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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