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再審原告
- 瑞華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韋益群
- 再審被告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1年11月13日本院9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於書狀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時,審判長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3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於其再審訴狀內表明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之具體再審理由,僅泛言原確定判決認事用法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等語,揆之上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