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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黃熙嫣李昆曄莊謙崇

再審原告
瑞華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再審被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1年11月13日本院9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於書狀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時,審判長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3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於其再審訴狀內表明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之具體再審理由,僅泛言原確定判決認事用法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等語,揆之上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莊謙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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