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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鄭三源黃嘉烈王聖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236號

上訴人
上訴人
附帶被上訴人 戊○○
上訴人
敬通針織工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己○(陳恭然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陳恭然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陳恭然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宜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丁○」之記載,應更正為「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王聖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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