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3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236號
- 上訴人
- 即
- 上訴人
- 附帶被上訴人 戊○○
- 上訴人
- 敬通針織工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滄明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己○(陳恭然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丙○○(陳恭然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甲○○(陳恭然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宜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丁○」之記載,應更正為「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