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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陳昆煇陳駿璧李錦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5號

上訴人
黃興睦(即德濟醫院)
被上訴人
全展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6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李錦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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