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製作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魏麗娟、陳博享、蔡芳齡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李姍姍(原名:李珊珊)、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606號上 訴 人 李姍姍(原名李珊珊) 樓 樺舍印前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聯合藥物行銷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42巷2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製作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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