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20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譽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莊柏林律師
- 上訴人
- 木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張勝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1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備註:
一、上訴人木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查報下列事項:
㈠系爭推力機被德國退回後,何時再出售,售價總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據。
㈡譽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部分,主張抵銷之理由之證據。
二、上訴人譽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查報下列事項:
㈠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之金額?
㈡就木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抵銷有何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