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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2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魏麗娟陳博享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206號

上訴人
譽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律師
上訴人
木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張勝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1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備註:

一、上訴人木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查報下列事項:

㈠系爭推力機被德國退回後,何時再出售,售價總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據。

㈡譽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部分,主張抵銷之理由之證據。

二、上訴人譽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查報下列事項:

㈠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之金額?

㈡就木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抵銷有何答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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