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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66號

履行和解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66號

上訴人
華達電器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複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3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蕭艿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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