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6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66號
- 上訴人
- 華達電器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安然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啟熏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3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6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3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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