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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001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鄭三源王聖惠周美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001號

上訴人
台灣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

○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2萬6002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不足2萬150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就上開繳納不足部分,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周美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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