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鄭威莉
- 法定代理人甲○○、許進一
- 當事人長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31號上 訴 人 長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一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傅祖聲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杜偉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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