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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恩山郭松濤黃國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本院95年度上字第17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6年3月26日對本院95年度上字第17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96年 4月25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並於同年5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稽。是上訴人自應於同年月9日以前補正前開事項,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黃國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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