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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4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吳景源鄭威莉滕允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439號

上訴人
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唐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95年6月23日變更為乙○○,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滕允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439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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