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45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456號
- 上訴人
- 陸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宗欣律師
林曉瑩律師
劉漢威律師
上訴人與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會無效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
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之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