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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及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張劍男陳昆煇彭昭芬
  • 法定代理人
    甲○○、陶智皋

  • 上訴人
    偉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489號上 訴 人 偉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 被 上訴人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陶智皋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及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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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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