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張耀彩、林金吾、盧彥如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上訴人波若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12號上 訴 人 波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被上訴人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贅載「複代理人何威儀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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