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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張耀彩林金吾盧彥如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波若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12號上 訴 人 波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被上訴人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贅載「複代理人何威儀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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