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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張耀彩林金吾盧彥如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波若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12號上 訴 人 波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被上訴人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複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6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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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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