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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6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45號

上訴人
晶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被上訴人
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96年1月3日所為95 年度上字第64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正本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2 月26日送達,由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件( 本院卷第176、180頁)。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據本院查明(本院卷第179頁),則其第三審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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