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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74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劉勝吉連正義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740號

上訴人
華欣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上訴人
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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